GB/T 13738.1-2017 红茶 第1部分:红碎茶
前言
GB/T 13738《红茶》分为如下几部分:
---第1部分:红碎茶;
---第2部分:工夫红茶;
---第3部分:小种红茶。
本部分为GB/T13738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T13738.1-2008《红茶 第1部分:红碎茶》。与GB/T13738.1-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采用ISO3720:2011《红茶 定义及基本要求》;
---调整部分引用标准,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污染物限量和食品标签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
---调整产品分级和感官品质要求,片茶和末茶分别统一为1个规格;
---理化指标中增加茶多酚项目,明确水溶性灰分、水溶性灰分碱度、酸不溶性灰分、粗纤维、茶多酚五项理化指标为参考指标;
---增加茶多酚的检测方法。
本部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ISO 3720:2011《红茶 定义及基本要求》。本部分与ISO 3720:2011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去术语"红茶";
---增加红碎茶的感官指标;
---4.1基本要求中删去"用于异气味评定的茶汤必须按 ISO 3103规定的方法制备。评定结果须用 ISO 6078中规定的术语记录于检测报告上";
---理化指标中增加水分和粉末的要求,水溶性灰分、水溶性灰分碱度、酸不溶性灰分、粗纤维、茶多酚五项理化指标为参考指标;
---增加卫生指标的要求;
---增加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部分还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标准名称修改为《红茶 第1部分:红碎茶》;
---国际标准中理化指标表格中的测试方法在第5章试验方法中进行规定。
本部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39)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丽建新坦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农林大学、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四川农业大学、湖南省茶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茶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不同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翁昆、张锦华、赵玉香、孙威江、林影、张亚丽、周卫龙、齐桂年、尹钟、颜泽文、苏锦平、李晓军、朱仲海。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3738.1-1997、GB/T 13738.1-2008。
红茶 第1部分:红碎茶
1 范围
GB/T13738的本部分规定了红碎茶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以茶树 Camellia sinensis(Linnaeus.)O.Kuntze的芽、叶、嫩茎为原料,经萎凋、揉切、发酵、干燥等工艺制成的红碎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4 茶 水分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
GB/T 8307 茶 水溶性灰分和水不溶性灰分测定
GB/T 8308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09 茶 水溶性灰分碱度测定
GB/T 8310 茶 粗纤维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8313 茶叶中茶多酚和儿茶素类含量和检测方法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3 产品分类
红碎茶产品根据茶树品种和产品要求的不同,分为大叶种红碎茶和中小叶种红碎茶两种产品。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无异味、无异嗅、无霉变,不含非茶类物属。
4.2 感官品质
4.2.1 大叶种红碎茶各规格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1的要求。
4.2.2 中小叶种红碎茶各规格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2的要求。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4.4 卫生指标的规定。
4.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4.4.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4.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品质
按 GB/T 23776的规定执行。
5.2 理化指标
5.2.1 试样的制备按GB/T 8303的规定执行。
5.2.2 水分按 GB/T 8304的规定执行。
5.2.3 总灰分按 GB/T8306的规定执行。
5.2.4 粉末按GB/T 8311的规定执行。
5.2.5 水浸出物按 GB/T 8305的规定执行。
5.2.6 水溶性灰分按GB/T 8307的规定执行。
5.2.7 水溶性灰分碱度按GB/T8309 的规定执行。
5.2.8 酸不溶性灰分按 GB/T8308的规定执行。
5.2.9 粗纤维按GB/T 8310的规定执行。
5.2.10 茶多酚按GB/T 8313的规定执行。
5.3 卫生指标
5.3.1 污染物限量检验按GB 2762的规定执行。
5.3.2 农药残留限量检验按 GB 2763的规定执行。
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取样
6.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班次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应一致。
6.1.2 取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6.2 检验
6.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粉末和净含量。
6.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参考指标除外),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如原料、生产地址、生产设备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人时;
c)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3 判定规则
按第 4章要求的项目,除参考指标外的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6.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 GB/T 8302 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志应符合 GB/T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 GB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7.2 包装
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7.4 贮存
应符合GB/T 3037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