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3738.3-2012 红茶 第3部分:小种红茶

GB/T 13738.3-2012 红茶 第3部分:小种红茶

茶叶图片

前言

GB/T13738《红茶》分为如下几部分:

---第1部分:红碎茶;

---第2部分:工夫红茶;

---第3部分:小种红茶。

本部分为 GB/T13738的第3部分。

本部分依据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39)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福建农林大学。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赵玉香、翁昆、江元勋、沈红、孙威江、张亚丽。

红茶 第3部分:小种红茶

1 范围

GB/T13738的本部分规定了小种红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以茶树的芽、叶、嫩茎为原料,经萎凋(熏松烟)、揉捻、发酵、干燥(熏松烟)和精制加工工艺制成的小种红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302 茶取样

GB/T8303 茶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8304 茶水分测定

GB/T8305 茶水浸出物测定

GB/T8306 茶总灰分测定

GB/T8311 茶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26130 食品中百草枯等54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H/T1070 茶叶包装通则

GH/T1071 茶叶贮存通则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

3 产品与实物标准样
3.1 产品

小种红茶根据产地、加工和品质的不同,分为正山小种和烟小种两种产品。

正山小种是指产于武夷山市星村镇桐木村及武夷山自然保护区域内的茶树鲜叶,用当地传统工艺制作,独具似桂圆干香味及松烟香的红茶产品。根据产品质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4个级别。

烟小种是指产于武夷山自然保护区域外的茶树鲜叶,以工夫红茶的加工工艺制作,最后经松烟熏制而成,具松烟香味的红茶产品。根据产品质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共5个级别。

3.2 实物标准样

每种产品的每一等级均设实物标准样,每三年更换一次。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具有正常商品的色、香、味,不得含有非茶类物质和任何添加剂,无异味,无异臭,无劣变。

4.2 感官品质

4.2.1 正山小种产品各等级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1的要求。

4.2.2 烟小种产品各等级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2的要求。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4.4 卫生指标

4.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2762的规定。

4.4.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2763和 GB26130的规定。

4.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品质

按 GB/T23776的规定执行。

5.2 理化指标

5.2.1 试样的制备按 GB/T8303的规定执行。

5.2.2 水分检验按 GB/T8304的规定执行。

5.2.3 总灰分检验按 GB/T8306的规定执行。

5.2.4 粉末检验按 GB/T8311的规定执行。

5.2.5 水浸出物检验按 GB/T8305的规定执行。

5.3 卫生指标

5.3.1 污染物限量检验按 GB2762的规定执行。

5.3.2 农药残留限量检验按 GB2763和 GB26130的规定执行。

5.4 净含量

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取样

6.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班次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6.1.2 取样按 GB/T8302的规定执行。

6.2 检验

6.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和净含量负偏差。

6.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4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如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c)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3 判定规则

按第4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6.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 GB/T8302的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应符合 GB/T191的规定,产品标签应符合 GB7718和《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7.2 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 GH/T1070的规定。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暴晒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7.4 贮存

产品贮存应符合 GH/T1071 的规定。应在包装状态下贮存于清洁、干燥、无异气味的专用仓库中,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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