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STEA 00037-2021 政和工夫红茶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
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政和县茶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海峡两岸茶业交流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政和县茶业协会、福建省标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建农林大学、福建省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政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福建省隆合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闽辉名茶有限公司、福建省政和县白牡丹茶叶有限公司、福建省泰云春茶业有限公司、福建二五区茶业有限公司、政和长溪茶叶有限公司、福建政和瑞茗茶业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余步贵、许大全、汤永珍、许强、曾友竞、张健、张美蓉、叶昌飞、杨丰、黄礼灼、王彬彬、吴碧海、李长溪、卢俊。
政和工夫红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政和工夫红茶的分级与实物标准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文件适用于政和工夫红茶的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茶 取样
GB/T 8305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11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8313 茶叶中茶多酚和儿茶素类含量的检测方法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茶叶贮存
GH/T 1070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政和工夫红茶 Zhenghe congou black tea
在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以适制政和工夫红茶的茶树品种鲜叶为原料,经萎凋、揉捻、发酵、干燥、精制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红茶。
4 分级与实物标准样
4.1 分级
依据产品质量分为超特级(芽茶)、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五个等级。
4.2 实物标准样
每种产品每一等级均设实物标准样,每五年更换一次。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具有合格商品的色、香、味、形,不应含有非茶类夹杂物,无任何添加物、无异味、无劣变。
5.2 感官品质
各等级产品感官品质应符合表1的规定。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5.4 质量安全指标
5.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4.2 农药残留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取样
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6.2 感官品质
按GB/T 23776的规定执行。
6.3 理化指标
6.3.1 水分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
6.3.2 总灰分按GB 5009.4的规定执行。
6.3.3 粉末按GB/T 8311的规定执行。
6.3.4 水浸出物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
6.3.5 茶多酚按GB/T 8313的规定执行。
6.4 质量安全指标
6.4.1 污染物限量按GB 2762的规定执行。
6.4.2 农药残留限量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
6.5 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7.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班次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7.1.2 取样方法按GB/T 8302的规定。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粉末和净含量。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第5章要求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
b)原料、生产地址、生产设备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d)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产品质量不稳定时;
f)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7.3.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判为合格。
7.3.2 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文件第5章规定的,则可对同批产品加倍随机抽样进行复检,
若复检结果符合要求,则判该批次产品合格;若复检结果仍不符合要求,则判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1 标签标志
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产品运输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 包装
应符合GB 23350和GH/T 1070的规定。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应符合GB/T 30375的规定。
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可保存3年。
参考文献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