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4456.1-2017 绿茶 第2部分:大叶种绿茶

GB/T 14456.1-2017 绿茶 第2部分:大叶种绿茶

茶叶图片

前言

GB/T 14456《绿茶》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第1部分:基本要求;

——第2部分:大叶种绿茶;

——第3部分:中小叶种绿茶;

——第4部分:珠茶;

——第5部分:眉茶;

——第6部分:蒸青茶。

本部分为GB/T 14456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T 14456.2-2008《绿茶 第2部分:大叶种绿茶》。

本部分与GB/T 14456.2-2008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2008年版的第2 章);

——增加了蒸青绿茶、炒青绿茶、烘青绿茶、晒青绿茶的定义(见3.2、3.3、3.4、3.5);

——炒青绿茶、烘青绿茶和晒青绿茶不再细分毛茶和精制茶,各茶类感官品质要求进行了修改(见5.2,2008年版的5.2);

——理化指标不再区分毛茶和精制茶,将碎末茶指标改为粉末(见表5,2008年版的表8);

——增加茶多酚和儿茶素项目,明确水溶性灰分、水溶性灰分碱度、酸不溶性灰分、粗纤维四项理化指标为参考指标(见表5)。

本部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39)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云南省产山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云南省腾冲市高黎贡山生态茶业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赵玉香、金阳、祝红昆、刘亚峰、周红杰、翁昆、张亚丽、陈亚忠。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4456.2-2008。

绿茶 第2部分:大叶种绿茶

1 范围

GB/T 14456的本部分规定了大叶种绿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规格与实物标准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以大叶种茶树[Camellia sinensis(L.)O.Kuntze]的芽、叶、嫩茎为原料,经过摊青、杀青、揉捻、干燥、整形等工艺制成的绿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09 茶 水溶性灰分碱度测定

GB/T 8310 茶 粗纤维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8313 茶叶中茶多酚和儿茶素类含量和检测方法

GB/T 14456.1 绿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 18795 茶叶标准样品制备技术条件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48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大叶种绿茶 dayezhong green tea

用大叶种茶树【Camellia sinensis(L.)O.Kuntze】的鲜叶,经过摊青、杀青、揉捻、干燥、整形等加工工艺制成的绿茶。

3.2

蒸青绿茶 steamed green tea

鲜叶用蒸汽杀青后,经初烘、揉捻、干燥,并经滚炒、筛分等工艺制成的绿茶。

3.3

炒青绿茶 pan-fried green tea

鲜叶用锅炒或滚筒高温杀青,经揉捻、初烘、炒干并经筛分整理、拼配等工艺制成的绿茶。3.4

烘青绿茶 roasted green tea

鲜叶用锅炒或滚筒高温杀青,经揉捻、全烘干燥并经筛分整理、拼配等工艺制成的绿茶。

3.5

晒青绿茶 sundried green tea

鲜叶用锅炒高温杀青,经揉捻、日晒方式干燥并经筛分整理、拼配等工艺制成的绿茶。

4 产品规格与实物标准样
4.1 产品规格

4.1.1 大叶种绿茶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蒸青绿茶、炒青绿茶、烘青绿茶和哂青绿茶。4.1.2 蒸青绿茶按照产品感官品质的不同,分为:特级(针形)、特级(条形)、一级、二级、三级。

4.1.3 炒青绿茶按照产品感官品质的不同,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4.1.4 烘青绿茶按照产品感官品质的不同,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4.1.5 晒青绿茶按照产品感官品质的不同,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4.2 实物标准样

产品的每一等级均设置实物标准样,为品质的最低界限,每三年更换一次。实物标准样的制备按GB/T 18795的规定执行。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应符合GB/T 14456.1的要求。

5.2 感官品质5.2.1 蒸青绿茶

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2 炒青绿茶

应符合表2的规定。

5.2.3 烘青绿茶

应符合表3的规定。

5.2.4 晒青绿茶

应符合表4的规定。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5.4 卫生指标

5.4.1 污染物: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4.2 农药残留: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检验按GB/T 23776的规定执行。

6.2 试样的制备按GB/T8303 的规定执行。

6.3 水分检验按 GB 5009.3的规定执行。

6.4 总灰分、水溶性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检验按GB 5009.4 的规定执行。

6.5 水溶性灰分碱度检验按GB/T 8309 的规定执行。

6.6 粉末检验按 GB/T 8311的规定执行。

6.7 水浸出物检验按 GB/T 8305的规定执行。

6.8 粗纤维检验按 GB/T 8310 的规定执行。

6.9 茶多酚和儿茶素检验按GB/T 8313的规定执行。

6.10 污染物检验按GB 2762的规定执行。

6.11 农药残留检验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

6.12 净含量检验按 JJF 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7.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的产品为一个生产批;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7.1.2 取样按GB/T8302规定执行。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粉末和净含量。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型式检验项日为第5章要求中的全部项日(参者指标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如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c)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d) 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按本部分要求的项目检验,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要求时,则判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时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用留存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 GB/T 8302 规定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检验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8.2 包装

包装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

8.3.2 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暴晒措施。

8.2.3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应符合GB/T 3037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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