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4456.1-2017 绿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前言
GB/T 14456《绿茶》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第1部分:基本要求;
——第2部分:大叶种绿茶;
——第3部分:中小叶种绿茶;
——第4部分:珠茶;
——第5部分:眉茶;
——第6部分:蒸青茶。
……
本部分为GB/T 14456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T 14456.1-2008《绿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与GB/T 14456.1-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采用ISO 11287:2011《绿茶 定义及基本要求》;
——调整部分引用标准,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污染物限量和食品标签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理化指标中增加茶多酚和儿茶素项目,明确水溶性灰分、水溶性灰分碱度、酸不溶性灰分、粗纤维四项理化指标为参考指标;
——增加茶多酚和儿茶素的检测方法。
本部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ISO 11287:2011《绿茶 定义及基本要求》。本部分与 ISO 11287:2011相比,主要技术性差异如下:
——删去术语"绿茶";
——增加了绿茶产品的分类;
——4.1基本要求改为"感官要求",删去4.1.4茶汤制备的要求;
——增加卫生指标的要求;
——增加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部分还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标准名称修改为《绿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国际标准中理化指标表格中的测试方法在第 5章试验方法中进行规定。
本部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39)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浙江大学、福建日春实业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翁昆、李晓军、赵玉香、周卫龙、金勇、张亚丽、朱仲海、龚淑英、王启灿。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4456-1993;
——GB/T 14456.1-2008。
绿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1 范围
GB/T 14456 的本部分规定了绿茶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以茶树[Camellia sinensis(Linnaeus.)O.Kuntze]的芽、叶、嫩茎为原料,经杀青、揉捻、干燥等工序制成的绿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4 茶 水分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
GB/T 8307 茶 水溶性灰分和水不溶性灰分测定
GB/T 8308 茶 酸不溶性灰分测定
GB/T 8309 茶 水溶性灰分碱度测定
GB/T 8310 茶 粗纤维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8313 茶叶中茶多酚和儿茶素类含量和检测方法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3 产品分类
绿茶产品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炒青绿茶、烘青绿茶、蒸青绿茶和晒青绿茶。
4 要求
4.1 感官要求
4.1.1 各品名、规格、等级的产品应符合其产品标准。
4.1.2 品质正常,无异味、无异嗅、无劣变。
4.1.3 不得含有非茶类夹杂物,不着色、无任何添加剂。
4.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 卫生指标
4.3.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4.3.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4.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品质
按GB/T 23776的规定执行。
5.2 理化指标
5.2.1 试样的制备按GB/T 8303 的规定执行。
5.2.2 水分按GB/T 8304的规定执行。
5.2.3 总灰分按GB/T 8306的规定执行。
5.2.4 粉末按 GB/T 8311的规定执行。
5.2.5 水浸出物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
5.2.6 水溶性灰分按 GB/T 8307的规定执行。
5.2.7 水溶性灰分碱度按 GB/T 8309的规定执行。
5.2.8 酸不溶性灰分按GB/T 8308的规定执行。
5.2.9 粗纤维按GB/T 8310 的规定执行。
5.2.10 茶多酚和儿茶素按GB/T 8313的规定执行。
5.3 卫生指标
5.3.1 污染物限量检验按 GB 2762 的规定执行。
5.3.2 农药残留限量检验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
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取样
6.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班次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6.1.2 取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6.2 检验
6.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粉末和净含量。
6.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 4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参考指标除外),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如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c)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3 判定规则
按第4章要求的项目,除参考指标除外的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6.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 GB/T 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志应符合GB/T191 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7.2 包装
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7.4 贮存
应符合GB/T 30375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