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4456.1-2017 绿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 14456.1-2017 绿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茶叶图片

前言

GB/T 14456《绿茶》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第1部分:基本要求;

——第2部分:大叶种绿茶;

——第3部分:中小叶种绿茶;

——第4部分:珠茶;

——第5部分:眉茶;

——第6部分:蒸青茶。

……

本部分为GB/T 14456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T 14456.1-2008《绿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与GB/T 14456.1-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采用ISO 11287:2011《绿茶 定义及基本要求》;

——调整部分引用标准,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污染物限量和食品标签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理化指标中增加茶多酚和儿茶素项目,明确水溶性灰分、水溶性灰分碱度、酸不溶性灰分、粗纤维四项理化指标为参考指标;

——增加茶多酚和儿茶素的检测方法。

本部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ISO 11287:2011《绿茶 定义及基本要求》。本部分与 ISO 11287:2011相比,主要技术性差异如下:

——删去术语"绿茶";

——增加了绿茶产品的分类;

——4.1基本要求改为"感官要求",删去4.1.4茶汤制备的要求;

——增加卫生指标的要求;

——增加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部分还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标准名称修改为《绿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国际标准中理化指标表格中的测试方法在第 5章试验方法中进行规定。

本部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39)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浙江大学、福建日春实业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翁昆、李晓军、赵玉香、周卫龙、金勇、张亚丽、朱仲海、龚淑英、王启灿。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4456-1993;

——GB/T 14456.1-2008。

绿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1 范围

GB/T 14456 的本部分规定了绿茶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以茶树[Camellia sinensis(Linnaeus.)O.Kuntze]的芽、叶、嫩茎为原料,经杀青、揉捻、干燥等工序制成的绿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4 茶 水分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

GB/T 8307 茶 水溶性灰分和水不溶性灰分测定

GB/T 8308 茶 酸不溶性灰分测定

GB/T 8309 茶 水溶性灰分碱度测定

GB/T 8310 茶 粗纤维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8313 茶叶中茶多酚和儿茶素类含量和检测方法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3 产品分类

绿茶产品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炒青绿茶、烘青绿茶、蒸青绿茶和晒青绿茶。

4 要求
4.1 感官要求

4.1.1 各品名、规格、等级的产品应符合其产品标准。

4.1.2 品质正常,无异味、无异嗅、无劣变。

4.1.3 不得含有非茶类夹杂物,不着色、无任何添加剂。

4.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 卫生指标

4.3.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4.3.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4.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品质

按GB/T 23776的规定执行。

5.2 理化指标

5.2.1 试样的制备按GB/T 8303 的规定执行。

5.2.2 水分按GB/T 8304的规定执行。

5.2.3 总灰分按GB/T 8306的规定执行。

5.2.4 粉末按 GB/T 8311的规定执行。

5.2.5 水浸出物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

5.2.6 水溶性灰分按 GB/T 8307的规定执行。

5.2.7 水溶性灰分碱度按 GB/T 8309的规定执行。

5.2.8 酸不溶性灰分按GB/T 8308的规定执行。

5.2.9 粗纤维按GB/T 8310 的规定执行。

5.2.10 茶多酚和儿茶素按GB/T 8313的规定执行。

5.3 卫生指标

5.3.1 污染物限量检验按 GB 2762 的规定执行。

5.3.2 农药残留限量检验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

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取样

6.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班次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6.1.2 取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6.2 检验

6.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粉末和净含量。

6.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 4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参考指标除外),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如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c)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3 判定规则

按第4章要求的项目,除参考指标除外的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6.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 GB/T 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志应符合GB/T191 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7.2 包装

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7.4 贮存

应符合GB/T 3037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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