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0357.9-2020 乌龙茶 第9部分:白芽奇兰
前 言
GB/T30357《乌龙茶》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第1部分:基本要求;
---第2部分:铁观音;
---第3部分:黄金桂;
---第4部分:水仙;
---第5部分:肉桂;
---第6部分:单丛;
---第7部分:佛手;
---第8部分:大红袍;
---第9部分:白芽奇兰;
......
本部分为 GB/T30357的第9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39)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福建农林大学、福建省茶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平和县农业农村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日春股份公司、福建省天醇茶业有限公司、福建康士力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裕园茶业有限公司、平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茶叶质量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泉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福建八马茶业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孙威江、薛志慧、黄满荣、翁昆、张雪波、张亚丽、林锻炼、王进财、黄伙水、刘绍文、王启灿、张国雄、曾慧敏、林扬闻、林文彬、林荣溪。
乌龙茶 第9部分:白芽奇兰
1 范围
GB/T30357的本部分规定了白芽奇兰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以白芽奇兰茶树品种鲜叶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乌龙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8302 茶取样
GB/T8303 茶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8305 茶水浸出物测定
GB/T8311 茶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30357.1-2013 乌龙茶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30375 茶叶贮存
GB/T30643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
GH/T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GB/T14487和 GB/T30357.1-201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白芽奇兰 Baiyaqilan
以山茶属茶种茶树[Camellia sinensis(Linnaeus.)O.Kuntze]白芽奇兰品种的鲜叶为原料,经适度萎凋、做青、杀青、揉捻(包揉)、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乌龙茶产品。
4 产品分类与等级
白芽奇兰茶按照造型工艺的不同,分为颗粒形白芽奇兰和条形白芽奇兰;根据焙火程度,颗粒形白芽奇兰和条形白芽奇兰又分别分为清香型和浓香型。
各产品等级均设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应符合 GB/T30357.1-2013中5.1的要求。
5.2 感官指标
5.2.1 颗粒形白芽奇兰
清香型颗粒形白芽奇兰和浓香型颗粒形白芽奇兰感官指标应分别符合表1及表2的规定。
5.2.2 条形白芽奇兰
清香型条形白芽奇兰及浓香型条形白芽奇兰感官指标应分别符合表3及表4的规定。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5的规定。
5.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基本要求
通过目测及嗅闻的方法判定。
6.2 感官品质
按 GB/T23776的规定执行。
6.3 理化指标
6.3.1 试样的制备
按 GB/T8303的规定执行。
6.3.2 水分
按 GB5009.3的规定执行。
6.3.3 水浸出物
按 GB/T8305的规定执行。
6.3.4 总灰分
按 GB5009.4的规定执行。
6.3.5 碎茶、粉末
按 GB/T8311的规定执行。
6.4 净含量
JJF1070规定的检验方法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7.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
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7.1.2 取样按 GB/T8302的规定执行。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
碎茶、粉末和净含量。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每年1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如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生产地址、生产设备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1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d)国家法定市场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按第5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 GB/T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
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志应符合 GB/T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 GB/T30643的规定,并标注产品品种类别。
8.2 包装
包装应符合 GH/T1070的规定。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暴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
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应符合 GB/T3037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