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STEA 00027-2021 大田美人茶

T/CSTEA 00027-2021 大田美人茶

茶叶图片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大田县茶叶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海峡两岸茶业交流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大田县茶叶协会、大田县茶叶学会、大田县海峡茶业交流协会、大田县农业农村局、三明市茶叶技术推广站、福建省江山美人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古山茶叶有限公司、大田县乡下人茶叶专业合作社、福建省大田县宇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田县屏山乡云雾生态茶叶专业合作社、福建逢元茶业有限公司、大田县极地茶业有限公司、大田县高峰茶业有限公司、大田县顺意茶业专业合作社、大田县高山寨茶业有限公司、大田县西坑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大田茗晖堂茶业有限公司、大田县利贞茶业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林乐全、陈汉良、郑成鑫、陈益存、陈联双、章进汕、罗琼菁、涂萃林、詹兴堆、李鹏春、李家宝、林启双、吴开增、郭文杰、严佳樑、涂应取、刘大舜、高亚煌。

大田美人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大田美人茶的分类、分级与实物标准样、生产工艺、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文件适用于大田美人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取样

GB/T 8305 茶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11 茶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T/CSTEA 00005 美人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大田美人茶(Datian Beauty Tea)

福建省大田县行政辖区内,茶园生态环境中,茶树与茶小绿叶蝉共生条件下,选用适制的茶树[Camellia sinensis(Linnaeus.)O.Kuntze]品种的新梢一芽一叶至一芽二、三叶为原料,经独特工艺制成的具有“果(花)香蜜韵”品质特征的乌龙茶产品。

4 分类、分级与实物标准样
4.1 分类

与分级大田美人茶根据原料不同分为雅美人茶、贵美人茶和美人茶三类。雅美人茶、贵美人茶不分级,美人茶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级别。

4.2 实物标准样

雅美人茶、贵美人茶和美人茶各级均设实物标准样,每五年更换一次。

5 生产工艺

鲜叶→萎凋→凉青←→摇青→(轻揉捻)→发酵→杀青→(回润)→揉捻→烘干→精制→成品。

6 要求
6.1 原料

6.1.1 鲜叶应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

6.1.2 雅美人茶:一芽一叶至一芽二叶初展。

6.1.3 贵美人茶:一芽一叶至一芽二叶。

6.1.4 美人茶:一芽一叶至一芽二、三叶。

6.2 加工卫生条件

加工过程中场所、设施、人员的卫生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3 感官品质

6.3.1 品质正常,无异味、无异嗅、无劣变。不得含有非茶类夹杂物质,不着色,无任何添加剂。

6.3.2 雅美人茶感官品质应符合表1的规定。

6.3.3贵美人茶感官品质应符合表2的规定。

6.3.4美人茶感官品质应符合表3的规定。

6.4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6.5 质量安全指标

6.5.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 的规定。

6.5.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6.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7 检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

按GB/T 23776的规定执行。

7.2 理化指标

7.2.1 水分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

7.2.2 总灰分

按GB 5009.4的规定执行。

7.2.3 水浸出物

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

7.2.4 碎茶、粉末

按GB/T 8311的规定执行。

7.3 质量安全指标

7.3.1 污染物限量检验按GB 2762的规定执行。

7.3.2 农药残留限量检验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

7.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8 检验规则
8.1 取样

8.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8.1.2 取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8.2 检验

8.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碎茶、粉末和净含量。

8.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如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c) 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3 判定规则

8.3.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第6章要求的全部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8.3.2 检验结果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8.4 复检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抽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9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与保质期
9.1 标志、标签

标志、标签应符合GB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产品运输包装的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9.2 包装

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9.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9.4 贮存

应符合GB/T30375的规定。

9.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保质期24个月。

参考文献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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