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0357.7-2017 乌龙茶 第7部分:佛手
前言
GB/T 30357《乌龙茶》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1部分:基本要求;
---第2部分:铁观音;
---第3部分:黄金桂;
---第4部分:水仙;
---第5部分:肉桂;
---第6部分:单枞;
---第7部分:佛手;
---第8部分:大红袍;
......
本部分为GB/T 30357的第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39)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福建省永春香橼茶叶有限公司、泉州市洛江泉岩茶业有限公司、日春股份公司、福建省安溪溪韵茶业有限公司、安溪县牧茗世家茶叶有限公司、福建年年香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福建省八马茶业有限公司、华祥苑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农林大学、福建省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广东第一峰茶业有限公司、永春县魁斗莉芳茶厂。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黄伙水、林锻炼、翁昆、孙威江、董秀云、陈文钦、陈慧聪、王启灿、黄标生、陈万年、林荣溪、李天德、林先滨、陈志雄、杨宝荣、杨松伟、陈泉宾、赖威祥、谢良城。
乌龙茶 第7部分∶佛手
1 范围
GB/T 30357的本部分规定了佛手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以佛手品种的叶子,驻芽和嫩梢为原料,经萎凋、做青、杀青、揉捻(包揉)、烘干等独特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特定品质特征的乌龙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4 茶 水分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 18795 茶叶标准样品制备技术条件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57.1 乌龙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 30375 茶叶建存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48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佛手 Foshou
以山茶属茶种茶树[Camellia sinensis(Linnaeus.)O.Kuntze]佛手品种的叶子、驻芽和嫩梢为原料,经萎凋、做青、杀青、揉捻(包揉)、烘干等独特工艺加工而成的佛手茶叶产品。
4 产品分类与实物标准样
4.1 产品分类
4.1.1 清香型佛手
以佛手毛茶为原料,经过拣梗、筛分、风选、匀堆、干燥等特定工艺过程制成。
4.1.2 浓香型佛手
以佛手毛茶为原料,经过拣梗、筛分、风选、拼配、烘焙等特定工艺过程制成。
4.1.3 陈香型佛手
以佛手毛茶为原料,经过拣梗,筛分、风选、拼配、干燥(烘焙)、贮存五年以上等独特工艺制成的且有陈香品质特征的佛手产品。
4.2 实物标准样
按清香型佛手、浓香型佛手、陈香型佛手产品分类各等级均设实物标准样,每三年换样次,实物标准样的制备应符合GB/T 18795的规定。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符合GB/T 30357.1的要求,具有正常的色、香、味,无异味,无异嗅,无劣变。不含有非茶类物质,不着色、无任何添加剂。
5.2 感官指标
5.2.1 清香型佛手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2 浓香型佛手感官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5.2.3 陈香型佛手感官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4的要求。
5.4 卫生指标
5.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4.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
感官品质检验按GB/T 23776的规定执行。
6.2 理化指标
6.2.1 试样的制备按GB/T 8303的规定执行。
6.2.2 水分检验按GB/T 8304 的规定执行。
6.2.3 水浸出物检验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
6.2.4 总灰分检验按GB/T 8306的规定执行。
6.2.5 碎茶检验按GB/T 8311的规定执行。
6.2.6 粉末检验按GB/T 8311 的规定执行。
6.3 卫生指标
6.3.1 污染物限量检验按GB 2762的规定执行。
6.3.2 农药残留限量检验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
6.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7.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批存储,同一生产周期内相同等级的产品为一批,生产周期、产量由生产企业确定,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7.1.2 取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碎茶、粉末和净含量。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生产地址、生产设备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d)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按第5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干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要求。
8.2 包装
包装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应符合GB/T 3037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