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4456.5-2016 绿茶 第5部分:眉茶

GB/T 14456.5-2016 绿茶 第5部分:眉茶

茶叶图片

前言

GB/T14456《绿茶》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第1部分:基本要求;

---第2部分:大叶种绿茶;

---第3部分:中小叶种绿茶;

---第4部分:珠茶;

---第5部分:眉茶;

---第6部分:蒸青茶;

......

本部分为 GB/T14456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39)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翁昆、毛立民、郑国建、张亚丽。

绿茶 第5部分:眉茶

1 范围

GB/T14456的本部分规定了眉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与实物标准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绿茶产品中的眉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302 茶取样

GB/T8303 茶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8304 茶水分测定

GB/T8305 茶水浸出物测定

GB/T8306 茶总灰分测定

GB/T8307 茶水溶性灰分和水不溶性灰分测定

GB/T8308 茶酸不溶性灰分测定

GB/T8309 茶水溶性灰分碱度测定

GB/T8310 茶粗纤维测定

GB/T8311 茶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8313 茶叶中茶多酚和儿茶素类含量的检测方法

GB/T14456.1 绿茶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30375 茶叶贮存

GH/T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1448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眉茶 mee tea

以长炒青绿茶为原料,经筛分、切轧、风选、拣剔、车色、拼配等精制工序制成的、符合一定规格要求

的成品茶。

4 产品与实物标准样
4.1 产品

根据加工和出口需要,产品分为珍眉、雨茶、秀眉和贡熙。

珍眉设特珍特级(41022)、特珍一级(9371)和特珍二级(9370),珍眉一级(9369)、珍眉二级(9368)、珍眉三级(9367)、珍眉四级(9366);

雨茶设雨茶一级(8147)、雨茶二级(8167);

秀眉设秀眉特级(8117)、秀眉一级(9400)、秀眉二级(9376)、秀眉三级(9380);

贡熙设特贡一级(9277)、特贡二级(9377),贡熙一级(9389)、贡熙二级(9417)、贡熙三级(9500)。

注:括号中编号为出口商品的代号。

4.2 实物标准样

实物标准样根据表1、表2、表3、表4各等级的感官品质要求制作,每三年更换一次。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长炒青绿茶应符合 GB/T14456.1的规定。

5.2 感官品质

5.2.1 珍眉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2 雨茶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2的规定。

5.2.3 秀眉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3的规定。

5.2.4 贡熙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4的规定。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5.4 卫生指标

5.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2762的规定。

5.4.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2763的规定。

5.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检验按 GB/T23776的规定执行。
6.2 试样的制备按 GB/T8303的规定执行。
6.3 水分检验按 GB/T8304的规定执行。
6.4 总灰分检验按 GB/T8306的规定执行。
6.5 水浸出物检验按 GB/T8305的规定执行。
6.6 粉末检验按 GB/T8311的规定执行。
6.7 水溶性灰分检验按 GB/T8307的规定执行。
6.8 酸不溶性灰分检验按 GB/T8308的规定执行。
6.9 水溶性灰分碱度检验按 GB/T8309的规定执行。
6.10 粗纤维检验按 GB/T8310的规定执行。
6.11 茶多酚和儿茶素检验按 GB/T8313的规定执行。
6.12 污染物限量检验按 GB2762的规定执行。
6.13 农药残留限量检验按 GB2763的规定执行。
6.14 净含量检验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7.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班次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7.1.2 取样按 GB/T8302的规定执行。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粉末、水分和净含量负偏差。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每年 2 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如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按第5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 GB/T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标志应符合 GB/T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 GB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8.2 包装

应符合 GH/T1070的规定。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暴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应符合 GB/T3037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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