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4456.5-2016 绿茶 第5部分:眉茶
前言
GB/T14456《绿茶》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第1部分:基本要求;
---第2部分:大叶种绿茶;
---第3部分:中小叶种绿茶;
---第4部分:珠茶;
---第5部分:眉茶;
---第6部分:蒸青茶;
......
本部分为 GB/T14456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39)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翁昆、毛立民、郑国建、张亚丽。
绿茶 第5部分:眉茶
1 范围
GB/T14456的本部分规定了眉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与实物标准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绿茶产品中的眉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302 茶取样
GB/T8303 茶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8304 茶水分测定
GB/T8305 茶水浸出物测定
GB/T8306 茶总灰分测定
GB/T8307 茶水溶性灰分和水不溶性灰分测定
GB/T8308 茶酸不溶性灰分测定
GB/T8309 茶水溶性灰分碱度测定
GB/T8310 茶粗纤维测定
GB/T8311 茶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8313 茶叶中茶多酚和儿茶素类含量的检测方法
GB/T14456.1 绿茶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30375 茶叶贮存
GH/T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1448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眉茶 mee tea
以长炒青绿茶为原料,经筛分、切轧、风选、拣剔、车色、拼配等精制工序制成的、符合一定规格要求
的成品茶。
4 产品与实物标准样
4.1 产品
根据加工和出口需要,产品分为珍眉、雨茶、秀眉和贡熙。
珍眉设特珍特级(41022)、特珍一级(9371)和特珍二级(9370),珍眉一级(9369)、珍眉二级(9368)、珍眉三级(9367)、珍眉四级(9366);
雨茶设雨茶一级(8147)、雨茶二级(8167);
秀眉设秀眉特级(8117)、秀眉一级(9400)、秀眉二级(9376)、秀眉三级(9380);
贡熙设特贡一级(9277)、特贡二级(9377),贡熙一级(9389)、贡熙二级(9417)、贡熙三级(9500)。
注:括号中编号为出口商品的代号。
4.2 实物标准样
实物标准样根据表1、表2、表3、表4各等级的感官品质要求制作,每三年更换一次。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长炒青绿茶应符合 GB/T14456.1的规定。
5.2 感官品质
5.2.1 珍眉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2 雨茶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2的规定。
5.2.3 秀眉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3的规定。
5.2.4 贡熙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4的规定。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5.4 卫生指标
5.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2762的规定。
5.4.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2763的规定。
5.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检验按 GB/T23776的规定执行。
6.2 试样的制备按 GB/T8303的规定执行。
6.3 水分检验按 GB/T8304的规定执行。
6.4 总灰分检验按 GB/T8306的规定执行。
6.5 水浸出物检验按 GB/T8305的规定执行。
6.6 粉末检验按 GB/T8311的规定执行。
6.7 水溶性灰分检验按 GB/T8307的规定执行。
6.8 酸不溶性灰分检验按 GB/T8308的规定执行。
6.9 水溶性灰分碱度检验按 GB/T8309的规定执行。
6.10 粗纤维检验按 GB/T8310的规定执行。
6.11 茶多酚和儿茶素检验按 GB/T8313的规定执行。
6.12 污染物限量检验按 GB2762的规定执行。
6.13 农药残留限量检验按 GB2763的规定执行。
6.14 净含量检验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7.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班次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7.1.2 取样按 GB/T8302的规定执行。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粉末、水分和净含量负偏差。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每年 2 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如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按第5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 GB/T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标志应符合 GB/T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 GB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8.2 包装
应符合 GH/T1070的规定。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暴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应符合 GB/T3037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