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4456.3-2016 绿茶 第3部分:中小叶种绿茶
前言
GB/T14456《绿茶》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第1部分:基本要求;
---第2部分:大叶种绿茶;
---第3部分:中小叶种绿茶;
---第4部分:珠茶;
---第5部分:眉茶;
---第6部分:蒸青茶;
......
本部分为 GB/T14456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39)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浙江大学、陕西省午子绿茶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邹新武、沈红、李晓军、翁昆、张建成、金勇、龚淑英、杨选民、张亚丽、黄皓、蔡红兵。
绿茶第3部分:中小叶种绿茶
1 范围
GB/T14456的本部分规定了中小叶种绿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与规格、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用中小叶种茶树[Camelliasinensis (L.)O.kuntze]的芽、叶、嫩茎为原料,经过杀青、揉捻、干燥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绿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302 茶取样
GB/T8303 茶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8304 茶水分测定
GB/T8305 茶水浸出物测定
GB/T8306 茶总灰分测定
GB/T8307 茶水溶性灰分和水不溶性灰分测定
GB/T8308 茶酸不溶性灰分测定
GB/T8309 茶水溶性灰分碱度测定
GB/T8310 茶粗纤维测定
GB/T8311 茶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8313 茶叶中茶多酚和儿茶素类含量的检测方法
GB/T14456.1 绿茶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18795 茶叶标准样品制备技术条件
GB/T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30375 茶叶贮存
GH/T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1448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中小叶种绿茶 greenteamadefrom mediumandsmall-leafvarieties
用中小叶种茶树的芽、叶、嫩茎为原料,经过杀青、揉捻、干燥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绿茶产品。
3.2
炒青绿茶 roastinggreentea
经过杀青、揉捻,采用炒干方式干燥加工制成的绿茶。
3.3
烘青绿茶 bakedgreentea
经过杀青、揉捻,采用烘焙方式干燥加工制成的绿茶。
4 产品规格与实物标准样
4.1 炒青绿茶
按产品形状的不同分为长炒青绿茶、圆炒青绿茶、扁炒青绿茶。不同形状的产品按照感官品质要求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4.2 烘青绿茶
产品按照感官品质要求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4.3 实物标准样
各产品各等级均设置实物标准样,为品质的最低界限,每四年更换一次。实物标准样的制备应符合GB/T18795的规定。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应符合 GB/T14456.1的要求。
5.2 感官要求
5.2.1 炒青绿茶
长炒青绿茶、圆炒青绿茶、扁炒青绿茶分别应符合表1、表2、表3的规定。
5.2.2 烘青绿茶
应符合表4的规定。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5的规定。
5.4 卫生指标
5.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2762的规定;
5.4.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2763的规定。
5.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检验按 GB/T23776的规定执行。
6.2 试样的制备按 GB/T8303的规定执行。
6.3 水分检验按 GB/T8304的规定执行。
6.4 总灰分检验按 GB/T8306的规定执行。
6.5 水浸出物检验按 GB/T8305的规定执行。
6.6 粉末检验按 GB/T8311的规定执行。
6.7 水溶性灰分检验按 GB/T8307的规定执行。
6.8 酸不溶性灰分检验按 GB/T8308的规定执行。
6.9 水溶性灰分碱度检验按 GB/T8309的规定执行。
6.10 粗纤维检验按 GB/T8310的规定执行。
6.11 茶多酚和儿茶素检验按 GB/T8313的规定执行。
6.12 污染物限量检验按 GB2762的规定执行。
6.13 农药残留限量检验按 GB2763的规定执行。
6.14 净含量检验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7.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班次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7.1.2 取样按 GB/T8302的规定执行。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粉末、水分和净含量允差。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年应不少于2次,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
b)生产中,若工艺或设备、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改变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质量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按第5章要求的项目检验,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要求时,则判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时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无留存样时应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191的规定;产品标签应符合 GB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8.2 包装
包装应符合 GH/T1070的规定。
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
8.3.2 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暴晒措施。
8.3.3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应符合 GB/T30375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