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0357.6-2017 乌龙茶 第6部分:单丛

GB/T 30357.6-2017 乌龙茶 第6部分:单丛

茶叶图片

前言

GB/T30357《乌龙茶》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1部分:基本要求;

———第2部分:铁观音;

———第3部分:黄金桂;

———第4部分:水仙;

———第5部分:肉桂;

———第6部分:单枞;

———第7部分:佛手;

———第8部分:大红袍;

本部分为GB/T 30357的第6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39)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广东宏伟集团有限公司、阳山县第一峰茶业有限公司、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日春股份公司、福建年年香茶业股份公司、安溪县牧茗世家茶叶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县雾山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凤岩保健茶有限公司、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华祥苑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洛江泉岩茶业有限公司、华南农业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福建八马茶业有限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瑶乡茶业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市帅美投资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仙人峰茶业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伟忠、黄伙水、赖威祥、林锻炼、翁昆、董秀云、孙威江、陈文钦、王登良、蔡创钿、陈秀辉、陈思潘、干启灿、林荣溪、黄标生、胡永胜、陈若荣、苏新国、李天德,林先淀。

乌龙茶 第6部分:单丛

1 范围

GB/T 30357 的本部分规定了单丛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达,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以单丛品系的叶、驻芽和嫩梢为原料,经适度萎凋、做青、杀青、揉捻(包揉)、烘干等独特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特定品质特征的乌龙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4 茶 水分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14487 茶叶感官评审术语

GB/T 18795 茶叶标准样品制备技术条件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57.1乌龙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48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单丛 Dancong

以山茶属茶种茶树[Camellia sinensis(L.)O.Kuntze]单丛品系的叶、驻芽和嫩梢为原料,经适度萎凋、做青、杀青、揉捻、烘干等独特工序加工而成,具有特定品质特征的茶叶产品。

4 产品分类与实物标准样
4.1 产品分类

单丛产品分为条形单丛和颗粒形单丛。

4.2 实物标准样

各品种、各等级均设实物标准样,每三年换样—次,实物标准样的制备应符合GB/T 18795的规定。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符合GB/T 30357.1的要求,具有正常的色、香、味,无异味,无异嗅,无劣变。不含有非茶类物质,不着色、无任何添加剂。

5.2 感官指标

5.2.1 条形单丛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 的规定。

5.2.2 颗粒形单丛感官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5.4 卫生指标

5.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4.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 的规定。

5.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

感官品质检验按GB/T 23776 的规定执行。

6.2 理化指标

6.2.1 试样的制备按GB/T 8303的规定执行。

6.2.2 水分检验按GB/T 8304的规定执行。

6.2.3 水浸出物检验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

6.2.4 总灰分检验按GB/T8306的规定执行。

6.2.5 碎茶检验按GB/T 8311的规定执行。

6.2.6 粉末检验按GB/T 8311 的规定执行。

6.3 卫生指标

6.3.1 污染物限量检验按GB 2762的规定执行。

6.3.2 农药残留限量检验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

6.4 净含量

按JJF 1070 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7.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7.1.2 取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碎茶、粉末和净含量。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如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生产地址、生产设备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停产半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按第5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要求。

8.2 包装

包装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应符合GB/T 3037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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