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TSS 38-2021 滇红工夫红茶

T/CTSS 38-2021 滇红工夫红茶

茶叶图片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茶叶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云南省临沧市茶叶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江用文、袁海波、滑金杰、李崇兴、刘福桥、王华杰、杨艳芹、邓余良、王近近、李佳、沈帅、朱佳依、朱宏凯。

滇红工夫红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滇红工夫红茶的术语和定义、分级与实物标准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条形红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本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取样

GB/T 8303 茶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5 茶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09 茶水溶性灰分碱度测定

GB/T 8310 茶粗纤维测定

GB/T 8311 茶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8313 茶叶中茶多酚和儿茶素类含量的检测方法

GB/T 13738.2 红茶第2 部分:工夫红茶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795 茶叶标准样品制备技术条件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B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滇红工夫红茶 Dianhong Congou black tea

以云南省行政区域内采收的大叶种茶树鲜叶为原料,经萎凋、揉捻、发酵、干燥、精制等工艺制成的条形红茶。

4 分级与实物标准样
4.1 分级

根据产品品质特征,滇红工夫红茶分单芽、特级、一级至四级共6个等级。

4.2 实物标准样

实物标准样的制备按GB/T 18795的规定。每种产品的每一等级均设实物标准样,每三年更换一次,各级标准样为该产品各级品质的最低界限。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符合GB/T 13738.2的规定。要求无异味、无异嗅、无霉变,不含非茶类物质。

5.2 感官品质

滇红工夫红茶产品各等级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1的要求。

5.3 理化指标

滇红工夫红茶产品各等级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5.4 卫生指标

5.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672的规定。

5.4.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673的规定。

5.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6 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

按GB/T 23776的规定执行。

6.2 理化指标

6.2.1 试样的制备按GB/T 8303的规定执行。

6.2.2 水分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

6.2.3 水浸出物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

6.2.4 茶多酚按GB/T 8313的规定执行。

6.2.5 总灰分及水溶性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按GB 5009.4的规定执行。

6.2.6 水溶性灰分碱度按GB/T 8309的规定执行。

6.2.7 粗纤维按GB/T 8310的规定执行。

6.2.8 粉末按GB/T 8311的规定执行。

6.3 卫生指标

6.3.1 污染物限量检验按GB 2762的规定执行。

6.3.2 农药残留限量检验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

6.4 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抽样

7.1.1 抽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班次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应一致。

7.1.2 抽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粉末和净含量。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 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参考指标除外),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c)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按第5章要求的项目,除参考指标外的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4 复检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的规定加倍抽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8.2 包装

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8.3 运输

应符合GB 31621的规定。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暴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应符合GB/T 30375和GB 316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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