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0357.1-2013 乌龙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前言
GB/T30357《乌龙茶》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1部分:基本要求;
--第2部分:铁观音;
--第3部分:黄金桂;
--第4部分:水仙;
--第5部分:肉桂;
--第6部分:单枞;
--第7部分:佛手;
--第8部分:大红袍;
......
本部分为 GB/T30357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39)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福建农林大学、福建八马茶业有限公司、安溪茶厂有限公司、厦门华祥苑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县溪韵茶业有限公司、武夷星茶业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乙强、林锻炼、翁昆、孙威江、陈磊、林荣溪、李宗垣、林先滨。
乌龙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1 范围
GB/T30357的本部分规定了乌龙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以山茶属茶种茶树[Camelliasinensis (Linnaeus)O.kuntze]的叶子、驻芽和嫩梢,依次经适度萎凋、做青、杀青、揉捻(包揉)、干燥等独特工序加工而成的、具有特定品质特征的乌龙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302 茶取样
GB/T8303 茶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8304 茶水分测定
GB/T8305 茶水浸出物测定
GB/T8306 茶总灰分测定
GB/T8311 茶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18795 茶叶标准样品制备技术条件
GB/T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H/T1070 茶叶包装通则
GH/T1071 茶叶贮存通则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1448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萎凋 withering
鲜叶在一定的温、湿度条件下均匀摊放,使其萎蔫、散发水分的过程。乌龙茶萎凋包括晒青和晾青两个环节。
3.2
做青 finemanipulation
在机械力作用下,鲜叶叶缘部分受损伤,促使其内含的多酚类物质部分氧化、聚合,产生绿叶红边的过程。
4 产品与实物标准样
4.1 产品
产品根据茶树品种不同,分为铁观音、黄金桂、水仙、肉桂、单枞、佛手、大红袍等产品。
4.2 实物标准样
乌龙茶每级设一个标准样,每三年换样一次,实物标准样的制备应符合 GB/T18795的规定。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具有正常的色、香、味,无异味,无异臭,无劣变。
5.1.2 不含有非茶类物质,不着色,无任何添加剂。
5.2 感官品质
各品种乌龙茶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该产品标准的要求。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5.4 质量安全指标
5.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2762的规定。
5.4.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2763的规定。
5.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
按 GB/T23776的规定执行。
6.2 试样制备
按 GB/T8303的规定执行。
6.3 水分
按 GB/T8304的规定执行。
6.4 水浸出物
按 GB/T8305的规定执行。
6.5 总灰分
按 GB/T8306的规定执行。
6.6 碎茶
按 GB/T8311的规定执行。
6.7 粉末
按 GB/T8311的规定执行。
6.8 污染物限量
按 GB2762的规定执行。
6.9 农药残留限量
按 GB2763的规定执行。
6.10 净含量
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7.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7.1.2 取样按 GB/T8302的规定执行。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碎茶、粉末和净含量。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如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生产地址、生产设备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三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按第5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 GB/T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志应符合 GB/T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 GB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要求。
8.2 包装
包装应符合 GH/T1070的规定。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暴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产品应在包装状态下贮存于清洁、干燥、无异气味的专用仓库中,按 GH/T1071 的规定执行。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放。仓库周围应无异气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