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1998-2008 地理标志产品 德化白瓷
前言
本标准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与 GB/T17924《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制定。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原产地域产品标准化工作组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德化县标准计量所、福建省德化县科技局、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佳美集团公司、福建省德化协发光洋陶器有限公司、泉州市创意集团公司、德化县鑫发瓷土精制厂、福建省德化全丰瓷土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顺美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龙鹏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瞿凤珍、苏清河、杨剑民、许兴泽、柯宏荣、张宾、梁挺师、陈宝珠、赖育豪、甘志发、曾文昌、曾海波、陈期结、陈国典、张永盛、陈仁捷、赖呈裕、林秀珍。
地理标志产品德化白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德化白瓷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德化白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2829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3295 陶瓷制品45°镜向光泽度试验方法
GB/T3298 日用陶瓷器热稳定性测定方法
GB/T3299 日用陶瓷器吸水率测定方法
GB/T3300 日用陶瓷器变形检验方法
GB/T3301 日用陶瓷器的容积、口径误差、高度误差、重量误差、缺陷尺寸的测定方法
GB/T3303 日用陶瓷器缺陷术语
GB/T3534 日用陶瓷器铅、镉溶出量的测定方法
GB/T5000 日用陶瓷名词术语
GB/T11423 日用陶瓷纸箱包装技术条件
GB12651 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制品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
QB/T1503 日用陶瓷白度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3303和 GB/T5000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德化白瓷 Dehua white porcelain
在本标准第4章范围内,用产自德化县行政区域内的高硅、低铁、低钛优质高岭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洁白细腻、晶莹剔透特色的雕塑白瓷和日用白瓷产品。
3.2
合缝迹 seam mark
产品表面呈现的合缝痕迹。
3.3
皮子釉 browning mark
带有树节的刨皮烧后留在产品上的阴褐色釉面,又称刨皮花。
3.4
青花毛料 blur of blue and white pigment
青花料色模糊不清。
3.5
青花料刺 rough on blue and white pigment
青花色料有刺手感。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德化白瓷的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范围,即福建省德化县现辖行政区域,见附录 A。
5 产品分类
5.1 按产品用途分为雕塑白瓷、日用白瓷。
5.1.1 雕塑白瓷分为人物类、禽兽类、花卉山水类、其他雕塑类。
5.1.2 日用白瓷分为盘碟类、碗类、壶类、杯类及其他器物类。
5.2 按产品的外观质量分为优等品、一等品、二等品、合格品。
5.3 按产品的规格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型,其规格范围见表1。
6 要求
6.1 坯泥
6.1.1 高岭土
坯泥主要原料高岭土应为产自德化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高硅、低铁、低钛特性的优质高岭土,其化学组分含量范围见表2。
6.1.2 加工工艺
主要原料高岭土经碓打、淘洗;其他配料瓷石、长石、石英经粉碎、球磨,然后再经过筛、除铁、陈腐,制成坯泥。
6.1.3 坯泥质量
6.1.3.1 外观质量:组织均匀,细腻,无可见杂质。
6.1.3.2 水分:≤26%。
6.1.3.3 细度:过250目筛余量<0.5%。
6.1.3.4 可塑性指标>2.5。
6.1.3.5 化学组分含量范围应符合表3的规定。
6.2 生产工艺
6.2.1 工艺流程
德化白瓷生产应符合图1工艺流程。
6.2.2 成型方法
6.2.2.1 雕塑白瓷:采用捏、塑、雕、刻、刮、削、接、贴手工成型或注浆成型等方法。
6.2.2.2 日用白瓷:根据不同产品器型分别选用手工成型、机械成型、注浆成型、等静压成型等方法。
6.2.3 表面装饰
表面装饰分为刻花、浮雕、彩绘,在选择装饰方法、图案、构图篇幅、意境营造以及用笔设色时均应突出德化白瓷的特色,使装饰和材质浑然一体,相得益彰。
6.2.4 施釉
6.2.4.1 雕塑白瓷:分为釉瓷和素瓷两种,釉瓷产品选用浸釉、浇釉、喷釉、涂釉等施釉方法,釉层厚薄得当。
6.2.4.2 日用白瓷:根据不同产品器型,分别选用荡釉、浸釉、浇釉、喷釉等施釉方法,釉层厚薄均匀。
6.2.5 烧成
6.2.5.1 一次烧成:1250℃-1400℃高温烧成。
6.2.5.2 二次烧成:800℃-900℃低温素烧或1250℃-1400℃高温素烧;1250℃-1400℃高温釉烧。
6.2.5.3 烤花温度:700℃-800℃。
6.3 产品质量
6.3.1 吸水率应≤0.5%。
6.3.2 白度应≥80.0。
6.3.3 釉面光泽度和釉色色差
釉面光泽度(无光釉除外)及成套产品的釉色色差应符合表4规定。
6.3.4 日用白瓷产品的其他要求
6.3.4.1 热稳定性:小、中型产品从180℃-20℃热交换一次不裂;大、特型产品从160℃-20℃热交换一次不裂。
6.3.4.2 铅、镉溶出量应符合 GB12651规定。
6.3.4.3 有盖产品的盖与口应基本吻合,壶类在倾斜 70°时,盖子不得脱落,当盖子向一方移动时,盖子与壶口的距离不得超过3.0mm,壶嘴的口部不得低于壶口3.0mm。
6.3.5 产品规格误差
6.3.5.1 雕塑白瓷
6.3.5.1.1 小、中型:±3%。
6.3.5.1.2 大、特型:±2%。
6.3.5.2 日用白瓷
6.3.5.2.1 口径误差:口径<60mm 的为±2.0%,口径≥60mm 的为±1.5%。
6.3.5.2.2 高度误差:±3.0%。
6.3.5.2.3 质量误差:±6.0%。
6.3.6 外观质量要求
6.3.6.1 外观特征
6.3.6.1.1 雕塑白瓷:洁白细腻典雅、晶莹剔透,线条清晰、修长流畅,深刻圆浑,衣袂转折经剔薄修饰,轻盈飘举。
6.3.6.1.2 日用白瓷:洁白细腻温润、晶莹剔透、釉水莹厚。
6.3.6.2 平稳性
优等品、一等品放在平面上应平稳;二等品、合格品放在平面上应基本平稳。
6.3.6.3 底部标志
底部标志(指商标和文字)应正确、清楚,不得明显歪斜与偏心。
6.3.6.4 统一性
成套产品的色泽应基本一致、规格尺寸应相称。成批雕塑产品刻纹深浅一致,手足大小一致,配件饰物尺寸统一。
6.3.6.5 雕塑产品裸露部位外观缺陷要求
6.3.6.5.1 人物头面正视部位不允许有缺陷。
6.3.6.5.2 头面非正视部位及人物的头顶、白须发、胸腹、四肢,禽兽的头、脚等裸露部位的斑点、落渣、溶洞、疙瘩、坯泡、泥渣、毛孔、缺泥、缺釉、石膏脏等缺陷按表5规定,测量单位按表6对应单位执行。
6.3.6.5.3 罗汉、寿星及类似产品裸露头顶的斑点缺陷:
-小、中型产品:优等品与一等品不允许,二等品、合格品不大于0.5mm 限1处;
-大、特型产品:优等品、一等品不允许,二等品不大于 0.5 mm 限 1 处,合格品不大于 0.5 mm限2处。
6.3.6.5.4 裸露部位裂纹:优等品与一等品不允许;二等品与合格品中小型产品阴裂不大于 5 mm 限1处,中型产品不大于10mm 限1处,大型产品不大于15mm 限1处,特型产品不大于20mm 限1处;显见面不允许有坯釉皆裂现象,非显见面裂纹应按表6规定幅度缩小50%。
6.3.6.6 产品的其他外观缺陷应符合表6规定,并且:
a)优等品每件产品不得超过2种缺陷;
b)一等品每件产品不得超过3种缺陷;
c)二等品每件产品不得超过4种缺陷;
d)合格品每件产品不得超过5种缺陷。
7 试验方法
7.1 吸水率测定按 GB/T3299执行。
7.2 白度、色差测定按 QB/T1503执行。
7.3 光泽度测定按 GB/T3295执行。
7.4 热稳定性测定按 GB/T3298执行。
7.5 铅、镉溶出量测定按 GB/T3534执行。
7.6 变形测定按 GB/T3300执行。
7.7 产品规格误差、缺陷尺寸的测定按 GB/T3301执行。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采用每百单位不合格品数(计件法)检验。
8.2 交收检验
8.2.1 每件产品应经制造厂检验部门全数检验并经交收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时应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或标识。
8.2.2 交收检验项目为本标准6.3.4.3、6.3.5和6.3.6规定的内容,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技术要求内容。
8.2.3 交收检验按 GB/T2828.1的各项规定执行。各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分类、接收质量限、检查水平及抽样方案见表7。正常检查一次抽样合格判定按表8进行。
8.2.4 受检产品可按单件、成套、等级、花面、器形等形成批,必要时还可细分。
8.2.5 样本的抽取随机进行。单件产品按表7、表8的规定抽取样本量。成套产品折算成单件后再按表7、表8的规定抽取样本量。
8.2.6 交收检验项目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该批产品由交货方返工后,方可再次提交检验。
8.3 型式检验
8.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内容,其中,铅、镉溶出量及热稳定性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其他项目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原料改变时;
b)生产工艺方法变更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停产6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d)生产工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e)交收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
f)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3.2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规定周期内制造的,并经过批检查合格的某个批或若干个批中抽取。抽取样本的方法要保证所得到的样本能代表本周期的制造技术水平,最好从规定周期各个不同时间里分散抽取样本单位组成型式检验的样本。
8.3.3 型式检验按 GB/T2829的规定进行。各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分类、不合格质量水平、判别水平、不合格判定数及抽样方案见表9。
8.3.4 检验的各个项目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9.1.1 产品或包装物上应标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9.1.2 包装物上应标注产品名称、规格、配套件数、质量等级、制造企业名称、地址、产品标准号等内容,并标注有“易碎”及“防潮”的文字或符号。
9.2 包装、运输、贮存
按 GB/T11423规定执行。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德化白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