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0357.2-2013 乌龙茶 第2部分:铁观音
前言
GB/T30357《乌龙茶》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1部分:基本要求;
---第2部分:铁观音;
---第3部分:黄金桂;
---第4部分:水仙;
---第5部分:肉桂;
---第6部分:单枞;
---第7部分:佛手;
---第8部分:大红袍;
......
本部分为 GB/T30357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39)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福建农林大学、福建八马茶业有限公司、华祥苑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感德龙馨茶业有限公司、福建日春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茶厂有限公司、武夷星茶业有限公司、福建安溪八龙国际茶城有限公司、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林锻炼、翁昆、张雪波、陈磊、孙威江、林荣溪、陈文钦、黄伙水、陈泉宾、林先滨、杨松伟、王启灿、林为棒。
乌龙茶 第2部分:铁观音
1 范围
GB/T30357的本部分规定了铁观音产品的分类与实物标准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以铁观音品种的叶、驻芽、嫩梢为原料,依次经萎凋、做青、杀青、揉捻(包揉)、烘干等独特工艺过程制成的初制茶(或称毛茶)和经整形、归类等工艺制成的精制茶(或称成品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302 茶取样
GB/T8303 茶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8304 茶水分测定
GB/T8305 茶水浸出物测定
GB/T8306 茶总灰分测定
GB/T8311 茶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H/T1070 茶叶包装通则
GH/T1071 茶叶贮存通则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9]第123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1448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铁观音 Tieguanyin
以铁观音茶树品种的叶、驻芽、嫩梢为原料,依次经萎凋、做青、杀青、揉捻(包揉)、烘干等独特工艺过程制成的铁观音茶叶产品。
产品分类与实物标准样
4.1 产品分类
4.1.1 清香型铁观音
以铁观音毛茶为原料,经过拣梗、筛分、风选、文火烘干等特定工艺过程制成,外形紧结、色泽翠润、香气清高、滋味鲜醇。
4.1.2 浓香型铁观音
以铁观音毛茶为原料,经过拣梗、筛分、风选、烘焙等特定工艺过程制成,外形壮结、色泽乌润、香气浓郁、滋味醇厚。
4.2 实物标准样
各品种、各等级均设实物标准样,有效期为3年。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品质正常,无异味,无异臭,无劣变。不含有非茶类物质,不着色,无任何添加剂。
5.2 感官指标
5.2.1 清香型铁观音各级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5.2.2 浓香型铁观音各级感官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5.4 卫生指标
5.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2762的规定。
5.4.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2763的规定。
5.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取样按 GB/T8302的规定执行。
6.2 感官品质检验按 GB/T23776的规定执行。
6.3 试样的制备按 GB/T8303的规定执行。
6.4 水分检验按 GB/T8304的规定执行。
6.5 水浸出物检验按 GB/T8305的规定执行。
6.6 总灰分检验按 GB/T8306的规定执行。
6.7 碎茶检验按 GB/T8311的规定执行。
6.8 粉末检验按 GB/T8311的规定执行。
6.9 污染物限量检验按 GB2762规定的检验方法执行。
6.10 农药残留限量检验按 GB2763规定的检验方法执行。
6.11 净含量检验按JJF1070规定的检验方法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7.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生产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7.1.2 取样按 GB/T8302的规定执行。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碎茶、粉末和净含量。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如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生产地址、生产设备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7.3.1 如基本要求、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净含量符合第5章的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7.3.2 卫生指标的任一项不符合本部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3.3 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净含量允许短缺量任一项目首检不符合本部分要求时,可用备用样对不符合检测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符合本部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复检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部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3.4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依相关规定选定检验机构,用备用样品对所争议的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7.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 GB/T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志应符合 GB/T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 GB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8.2 包装
包装应符合 GH/T1070的规定。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暴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产品应在包装状态下贮存于清洁、干燥、无异气味的专用仓库中,按 GH/T1071 的规定执行。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放。仓库周围应无异气污染。
GB/T30357.2-2013《乌龙茶第2部分:铁观音》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月21日批准,自2016年4月26日起实施。
一、增加条款:“4.1.3 陈香型铁观音
以铁观音毛茶为原料,经过拣梗、筛分、拼配、烘焙、贮存5年以上等独特工艺制成的具有陈香品质特征的铁观音产品。”
二、增加条款:“5.2.3陈香型铁观音各级感官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
原标准中表3改为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