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DSCX 002-2020 福鼎白茶

T/FDSCX 002-2020 福鼎白茶

茶叶图片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茶叶技术标准化委员会白茶工作组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福鼎市茶业协会批准发布。

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白茶工作组、福鼎市茶业协会、福建品品香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天湖茶业有限公司、六妙白茶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鼎白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大沁茶业有限公司、福鼎市八闽茶夫茶业有限公司、福鼎市春绿茶业有限公司、福鼎市张元记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白茶山茶叶有限公司、福建省裕荣香茶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清平、蔡良绥、耿宗钦、罗成、吴健、王姚经

福鼎白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福鼎白茶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保护范围、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福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的福鼎白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4 茶 水分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 22291 白茶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DB35/T 1896 白茶储存技术规范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48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福鼎白茶

在福鼎市行政区域内独特的地理环境条件下选用福鼎大毫茶、福鼎大白茶、歌乐茶进行繁育和栽培及本地群体种茶树品种,用独特的萎凋、干燥等加工工艺制作而成。

4 分类与范围
4.1 分类

福鼎白茶根据原料、品种及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白毫银针、白牡丹、寿眉、新工艺白茶和贡眉五种产品。

4.1.1 白毫银针

以福鼎大毫茶、福鼎大白茶的单芽鲜叶原料加工而成。

4.1.2 白牡丹

以福鼎大毫茶、福鼎大白茶、歌乐茶的一芽一叶、一芽二叶鲜叶原料加工而成。

4.1.3 寿眉

以福鼎大毫茶、福鼎大白茶和本地群体种品种的一芽三至四叶鲜叶原料加工而成。

4.1.4 新工艺白茶

以福鼎白茶品种为原料经萎凋、轻揉、干燥等工艺加工而成。

4.1.5 贡眉

以福鼎本地有性群体种的一芽1~2~3叶鲜叶为原料加工而成。

4.2 范围

福鼎白茶范围为福建省福鼎市现辖行政区域,见附录A。

5 要求
5.1 感官品质

5.1.1 白毫银针产品感官品质见表 1。

5.1.2 白牡丹产品感官指标见表 2。

5.1.3 寿眉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5.1.4 新工艺白茶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5.1.5 贡眉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5.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6规定。

5.3 卫生指标

5.3.1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3.2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

按GB/T 23776的规定执行。

6.2 理化指标

6.2.1 试样的制备按 GB/T8303 的规定执行。

6.2.2 水分检验按照GB/T8304的规定执行。

6.2.3 总灰分检验按GB/T 8306的规定执行。

6.2.4 粉末检验按GB/T 8311的规定执行。

6.2.5 水浸出物检验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

6.3 卫生指标

6.3.1 污染物限量检验按GB2762的规定执行。

6.3.2 农药残留物限量检验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

6.4 净含量

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JJF 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7.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在生产和加工拼配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7.1.2 取样按 GB/T 8302 的规定执行。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粉末和净含量。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5、4.6、4.7、4.8规定的项目,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如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c) 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时,应按第 5 章要求全部进行检验。

7.3 判定规则

按第5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保留样或在同批次产品中重新按照 GB/T 8302 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要求,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 包装

包装应符合GH/T 1070 的规定。

8.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必须有防雨、防潮、防暴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产品贮存应符合DB35/T 1896的规定,在包装状态下贮存于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专用仓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放。仓库应远离污染源,周围应无异味。

符合DB35/T 1896 的规定,产品适合长期存放。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福鼎白茶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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