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T 300-2006 英德红茶
前言
本标准由广东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国资、伍锡岳、方华春、凌彩金、黄华林、庞式、赖兆祥。
英德红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英德红茶的定义、品名、花色、等级、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英德地区以大叶茶树品种鲜叶原料加工的红茶产品,也适用广东省其它地区以大叶茶树品种制作的红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干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11680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GB/T8302 茶 取样
GB/T8304 茶 水分测定
GB/T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8306 茶 总灰分测定
GB/T8307 茶 水溶性灰分和水不溶性灰分测定
GB/T8308 茶 酸不溶性灰分
GB/T8310 茶 粗纤维测定
GB/T8311 茶 粉末和碎茶测定
NY 5017无公害食品 茶叶
SB/T10157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3 定义
下列定义适合本标准。
3.1
英德红茶
以英德地区大叶茶树品种鲜叶加工的红茶产品,包括英德红条茶和英德红碎茶两大类。
3.2
英德红条茶
以英德地区大叶茶树品种鲜叶,通过萎凋、揉捻、发酵、干燥等工序制成的条形红茶。
3.3
英德红碎茶
以英德地区大叶茶树品种鲜叶,通过萎凋、揉切、发酵、干燥、风选、筛分等工序制成的碎形红茶。
4 品名、花色、等级
4.1 英德红条茶
分金毫茶和普通红条茶2个花色。
4.2 金毫茶
分金毫特等、金毫一等、金毫二等。
4.3 普通红条茶
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4.4 英德红碎茶
分叶茶、碎茶、片茶、末茶、副茶等10个花色。
4.5 叶茶
紧卷整齐的条形茶,1个花色。
4.6 碎茶
紧缩呈整齐颗粒状的颗粒茶,分为一号,二号、三号、四号、五号、六号6个花色。
4.7 片茶
均匀小片状的片形茶,1个花色。
4.8 末茶
小砂粒状的茶,1个花色。
4.9 副茶
不合上列规格、碎片末混杂质量低次的茶,1个花色。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无劣变,无异味,不得含非茶夹杂物,不着色,不添任何香味物质。
5.2 感官指标
5.2.1 红条茶感官品质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2 红碎茶感官品质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5.3 理化指标
5.3.1 红条茶
应符合表3的规定。
5.3.2 红碎茶
应符合表4的规定。
5.4 安全指标
按NY 5017规定执行。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检验
按SB/T10157规定执行。
6.2 理化品质检验
6.2.1 水分检验
按 GB/T8304规定执行。
6.2.2 水浸出物检验
按 GB/T8305规定执行。
6.2.3 总灰分检验
按 GB/T8306规定执行。
6.2.4 水溶性灰分检验
按 GB/T8307规定执行。
6.2.5 酸不溶性灰分检验
按GB/T8308执行。
6.2.6 粗纤维检验
按 GB/T8310规定执行。
6.2.7 粉末检验
按GB/T8311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抽样
抽样以"批"为单位。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规格一致。
抽样按GB/T8302规定执行。
7.2 检验分类
7.2.1 交收(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过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粉末和包装规格。
7.2.2 型式(例行)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的全部技术要求项目。型式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产品进行型式(例行)检验。
a)试制的新产品定型鉴定;
b)原料或工艺、设备有重大改变,有可能改变产品质量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d)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a)凡基本要求和安全指标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判为不合格产品。
b)感官指标应符合相应等级和花色要求,不符合的逐级下判,低于最低级要求,判为等外级。
c)理化指标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判为等外品。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 GB/T8302的规定加倍取样,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志和标签内容应符合 GB7718的规定,或按签约合同规定条款清晰标记。
8.2 包装
茶叶的包装应符合 GB 11680的规定。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曝晒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无异气味的专用仓库中,仓库周围应无异气味污染。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