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T 433-2018 都匀毛尖茶

DB52/T 433-2018 都匀毛尖茶

茶叶图片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替代DB52/T 433-2015《都匀毛尖茶》,与DB52/T 433-201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

变化如下:

——调整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理化指标中水溶性灰分、粗纤维;

——修改了理化指标中粉末和碎茶;

——调整了珍品、特级水分含量;

——修改了安全指标为卫生指标;

——修改了卫生指标中污染物铅含量限量;

——修改了卫生指标中部分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增加了水溶性灰分、粗纤维、铅含量的试验方法;

——增加了尊品都匀毛尖茶的其他要求;

——修改了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由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黔南州茶叶产业化发展管理办公室、黔南州都匀茶场、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茶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都匀)、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贵州省农作物技术推广总站、都匀供销茶叶有限责任公司、黔南州茶叶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克勇、欧平勇、柳青、刘宗梅、蔡滔、张兴伦、熊胜利、陈跃华、孙晓姝、徐兴国、卿云光、周潇潇、杨清、刘学、李星、刘文静、李俊、杜南、王震、王志、范仕胜、张丽娟、李应祥、罗洪富、莫从信、吴钦林、徐辉、王德志。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52/T 433-2001;

——DB52/T 433-2009;

——DB52/T 433-2015。

都匀毛尖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都匀毛尖茶的术语和定义、分级和实物标准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境内生长的茶树鲜叶为原料生产的都匀毛尖茶。尊品级都匀毛尖茶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10 茶 粗纤维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14456.3 绿茶 第3部分:中小叶种绿茶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 14881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795 茶叶标准样品制备技术条件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DB52/T 995 都匀毛尖茶加工技术规程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8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09号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33号 关于批准对增城迟菜心、派潭凉粉草、忠县柑橘、都匀毛尖茶、若羌红枣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487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都匀毛尖茶 Duyun maojian tea

以采自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境内的中小叶茶树群体种或适宜的茶树良种的幼嫩芽叶为原料,按DB52/T 995规定加工而成,具有特定品质特征的卷曲形绿茶。

4 分级和实物标准样
4.1

按照原料标准,结合加工工艺和生产实际,都匀毛尖茶分为五个等级:尊品、珍品、特级、一级、 二级。

4.2

产品的每一等级均应设实物标准样,为品质的最低界限,每两年更换一次,实物标准样的制备应符合GB/T 18795的规定。

5 要求
5.1 原料(鲜叶)要求

原料为嫩、匀、鲜、净的正常芽叶。各级别鲜叶应符合DB52/T 995的规定。

5.2 产品基本要求

5.2.1 品质正常,无劣变,无异味。

5.2.2 不含非茶类夹杂物。

5.2.3 无任何添加剂。

5.3 感官品质

感官品质应符合表1规定。

5.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其他指标应符合GB/T 14456.3的规定。

5.5 卫生指标

5.5.1 污染物限量

铅含量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其它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5.2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其它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7 加工要求

5.7.1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7.2 加工工艺要求

应符合DB52/T 995的规定。

5.8 其他要求

尊品级都匀毛尖其他要求见附录A。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

按GB/T 23776和GB/T 14487的规定执行。

6.2 试样制备

按GB/T 8303的规定执行。

6.3 水分

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

6.4 总灰分

按GB 5009.4的规定执行。

6.5 粉末

按GB/T 8311的规定执行。

6.6 水浸出物

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

6.7 粗纤维

按GB/T 8310的规定执行。

6.8 水溶性灰分

按GB 5009.4的规定执行。

6.9 卫生指标

6.9.1 污染物限量检验按GB 2762的规定执行。

6.9.2 农药残留限量检验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

6.10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茶叶品种、同一批投料生产或同一批次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次产品的品质和规格应一致。

7.2 取样

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7.3 检验

7.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粉末、净含量。

7.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5.2~5.6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时;

b) 产品工艺发生改变时;

c) 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定期检验时;

e) 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4 判定规则

本标准5.2~5.6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抽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8.1.1 标志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1.2 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8.1.3 包装

销售包装应符合GB 23350和GH/T 1070的规定,运输包装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8.2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暴晒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3 贮存

应符合GB/T 30375的规定,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尊品级都匀毛尖茶其他要求

A.1 产品保护范围

尊品级都匀毛尖茶保护范围限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33号批准的范围,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福泉市、瓮安县、龙里县、惠水县、长顺县、独山县、三都县、荔波县、平塘县、罗甸县、都匀经济开发区现辖行政区域。

A.2 立地条件

保护区范围内海拔600 m至1500 m,土壤为黄壤或黄综壤,土层深度在1 m以上,土壤有机质含量≥1.5%,土壤pH值4.0至6.5。

A.3 品种

当地传统的地方群体种或引进的适宜茶树良种。

A.4 栽培管理

A.4.1 种苗繁育

每年8至11月以无性繁殖的方式育苗。

A.4.2 茶树种植

A.4.2.1 定植时间

春栽2月上旬至3月中旬,冬栽10月至12月。

A.4.2.2 定植密度

单行条列式:每公顷≤60000株,双行条列式:每公顷≤105000株。

A.4.3 施肥

每年施有机肥不少于6000 kg/hm2或饼肥不少于4000 kg/hm2。

A.5 茶青

A.5.1 采摘时期

3月初至5月初。

A.5.2 采摘方法

提手采法,保证芽叶完整,叶色淡绿或深绿,叶质鲜嫩。

A.5.3 茶青要求

独芽至一芽一叶初展,颜色淡绿。

A.6 加工

A.6.1 工艺流程

杀青→揉捻→搓团→提毫→烘焙→成品

A.6.2 工艺要求

在锅温内放入鲜叶,使其受热散失水分至表面失去光泽、变软、折根不断微有粘手感觉时进行揉捻。揉捻至茶叶达到6成干时转为搓团。搓团至茶条卷曲,含水量达30%时进入提毫。提毫至茶条紧细卷曲、白毫显露时进行烘焙。烘焙至其含水量达6%时起锅。挑选出细脆焦叶即得成品。

A.7 标志使用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09号的规定,使用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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