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8957-2008 地理标志产品 洞庭(山)碧螺春茶
前言
本标准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 GB/T17924《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制定。
本标准代替 GB18957-2003《原产地域产品洞庭(山)碧螺春茶》。
本标准与 GB18957-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属性由强制性改为推荐性;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修改了标准中英文名称及相关表述;
将有关“净含量允差”修改为“净含量允许短缺量”;
依据 GB2762和 GB2763,将卫生指标改为污染物限量指标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修改了保质期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原产地域产品标准化工作组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苏州市吴中区洞庭山碧螺春茶业协会、苏州洞庭山碧螺春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苏州市洞庭山碧螺春茶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章无畏、谢燮清、汤泉、沈华明、季小明、马国梁。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8957-2003。
地理标志产品洞庭(山)碧螺春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洞庭(山)碧螺春茶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分级及实物标准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和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洞庭(山)碧螺春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302 茶取样
GB/T8304 茶水分测定
GB/T8305 茶水浸出物测定
GB/T8306 茶总灰分测定
GB/T8310 茶粗纤维测定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B/T10035 茶叶销售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SB/T10157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洞庭(山)碧螺春茶 Dongting(mountain)Biluochun tea
在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范围内,采自传统茶树品种或选用适宜的良种进行繁育、栽培的茶树的幼嫩芽叶,经独特的工艺加工而成,具有“纤细多毫,卷曲呈螺,嫩香持久,滋味鲜醇,回味甘甜”为主要品质特征的绿茶。
3.2
茶叶单张 tea single
茶叶经冲泡后叶底呈现出的单片嫩叶,系茶叶加工过程中形成的。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洞庭(山)碧螺春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见附录 A。
5 分级及实物标准样
5.1 分级
洞庭(山)碧螺春茶按产品质量分为特级一等、特级二等、一级、二级、三级。
5.2 实物标准样
各等级设一个实物标准样,实物标准样为该级品质最低界限,每三年换样一次。
6 要求
6.1 自然环境
6.1.1 地貌
洞庭山位于苏州西部丘陵山区,洞庭东山系太湖半岛,洞庭西山是四面环水的全岛。山岭大部分是五通系石英砂岩和紫色云母砂岩及小部分中生代石灰岩组成。经长期侵蚀,山丘外貌圆浑,其周围地面下降为湖湾,再经坡积物、湖积物填充而成谷地,俗称山坞。茶树主要分布在山坞及山麓缓坡中。
6.1.2 气候
洞庭山属北亚热带湿润性季风气候带,受太湖及复杂地形影响,温暖湿润,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16℃,平均日照2190h,无霜期244d。年均降水量1100mm,相对湿度79%。
6.1.3 土壤
洞庭山土壤由山丘岩石风化残积物发育的土壤为地带性自然黄棕壤,山坞和山间开阔平地为耕型黄棕壤。土壤中有机质、磷含量较高,pH值4-6。
6.1.4 植被
洞庭山植物种类丰富,生长繁密。有松树、杉木、白栎、冬青、麻栎及人工营造的银杏、枇杷、杨梅、板栗、柑桔、桃、梅、石榴等十多种果树。茶树栽培于果树、林木中,林木覆盖率在80%以上。
6.2 茶树栽培
6.2.1 茶果间作
茶果间作是碧螺春茶最具特色的栽培方式,茶果间作方式是以茶为主,在茶园中嵌种果树,以25%-35%的覆盖率为宜。
6.2.2 适宜与茶树间作的果树
适宜与茶树间作的果树主要有:枇杷、杨梅、板栗、梅树、柑桔等树种。
6.3 鲜叶原料
6.3.1 鲜叶采摘时间
鲜叶采摘时间为春分前后至谷雨,谷雨后采制的茶不得称为洞庭(山)碧螺春茶。
6.3.2 鲜叶采摘标准
一芽一叶初展,一芽一叶,一芽二叶初展,一芽二叶。每批采下的鲜叶嫩度、匀度、净度、新鲜度应基本一致。
6.4 工艺流程
鲜叶拣剔→高温杀青→热揉成形→搓团显毫→文火干燥。
6.5 感官指标
6.5.1 不得含有非茶类夹杂物,不着色,不添加任何香味物质,无异味、无霉变。
6.5.2 各级洞庭(山)碧螺春茶感官品质应符合实物标准样。
6.5.3 各级洞庭(山)碧螺春茶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6.6 理化指标
洞庭(山)碧螺春茶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6.7 质量安全指标
6.7.1 污染物限量指标
应符合 GB2762规定。
6.7.2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
应符合 GB2763规定。
6.8 净含量
净含量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7 试验方法
7.1 抽样
按 GB/T8302规定执行。
7.2 感官品质
按 SB/T10157规定和实物标准样执行。
7.3 理化指标
7.3.1 水分检验
按 GB/T8304规定执行。
7.3.2 总灰分检验
按 GB/T8306规定执行。
7.3.3 水浸出物检验
按 GB/T8305规定执行。
7.3.4 粗纤维检验
按 GB/T8310规定执行。
7.4 质量安全指标检验
污染物限量按 GB2762规定执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按 GB2763规定执行。
7.5 净含量检验
净含量允许短缺量检验按JJF1070规定执行。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批次
在生产和加工拼配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规格和包装应一致。
8.2 出厂检验
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和标签。
8.2.2 产品应经过厂质检部门的检验,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8.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加工工艺改变后,可能影响产品品质时;
b)停产一年后又恢复生产时;
c)生产地址或生产设备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茶叶产品质量时;
d)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4 判定规则
8.4.1 检验结果中凡有劣变、有污染、有异气味或污染物限量指标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不合格的产品,均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8.4.2 净含量、理化指标中若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可从同批产品中加倍随机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感官指标经综合评判后不合格的,可从同批产品中加倍随机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品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中加倍随机抽样,对有争议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9 标志、标签
9.1 获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应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防伪专用标志和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名称。标签应符合 GB7718的规定。
9.2 不符合本标准的产品,其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含有洞庭(山)碧螺春茶(包括连续或断开)的名称。
9.3 经销单位进行分装和小包装时,应标明分装或包装日期。
9.4 运输包装箱的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191的规定。
10 包装、运输、贮存
10.1 包装
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不影响茶叶品质。包装应牢固,防潮,整洁,能保护茶叶品质,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接触茶叶的包装材料应符合 SB/T10035规定。
10.2 运输
运输时应放在干净、无异味、无污染的专用包装箱内,应轻装轻放,防雨、防潮,避免撞击、重压。
10.3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阴凉、无异味的专用仓库中,仓库周围应无异味。
10.4 保质期
保质期由生产者根据产品的类型、包装材料和贮存条件等因素自行确定。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洞庭(山)碧螺春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