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1726-2018 黄茶

GB/T 21726-2018 黄茶

茶叶图片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21726 2008《黄茶》。与GB/T 21726 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调整部分引用标准;

——增加引用GB/T 14487和GB/T 3076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产品分类为芽型、芽叶型、多叶型和紧压型;

——删去原大叶型理化指标,增加多叶型和紧压型黄茶的感官品质要求和理化指标;

——芽型和芽叶型的水分含量修改为≤6.5;

——理化指标中删去水溶性灰分、水溶性灰分碱度、酸不溶性灰分和粗纤维四项参考指标;

——试验方法中删去水溶性灰分、水溶性灰分碱度、酸不溶性灰分和粗纤维四项项目的检验方法;

——水分检验采用GB 5009.3规定的方法,总灰分检验采用GB 5009.4规定的方法;

——标签改为应符GB 7718的规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关干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包装改为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贮存改为应符合GB/T30375的规定。

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3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霍山抱儿钟秀茶业有限公司、德清县莫干山黄芽茶业有限公司、安徽农业大学、浙江大学、湖南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茶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翁昆、文亮、沈云鹤、赵玉香、宁井铭、龚淑英、尹钟、蔡红兵、张亚丽、戴前颖。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21726-2008。

黄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黄茶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茶树[Camellia sinensis(L.)O.Kuntze]的芽、叶、嫩茎为原料,经摊青、杀青、揉捻(做形)、闷黄、干燥、精制或蒸压成型的特定工艺制成的黄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30375 茶叶贮存

GB/T30766 茶叶分类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号令)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487和GB/T 3076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产品分类

根据鲜叶原料和加工工艺的不同,产品分为芽型(单芽或一芽一叶初展)、芽叶型(一芽一叶、一芽二叶初展)、多叶型(一芽多叶和对夹叶)和紧压型(采用上述原料经蒸压成型)四种。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应具有黄茶的色、香、味,不含有非茶类物质和添加剂,无异味,无异嗅,无劣变。

5.2 感官品质

应符合表1的规定。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5.4 卫生指标

5.4.1 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5.4.2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GB 2763 的规定。

5.5 净含量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

按GB/T 23776的规定执行。

6.2 理化指标

6.2.1 试样的制备按GB/T 8303的规定执行。

6.2.2 水分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

6.2.3 总灰分按GB 5009.4的规定执行。

6.2.4 碎茶和粉末按GB/T 8311的规定执行。

6.2.5 水浸出物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

6.3 卫生指标

6.3.1 污染物限量按GB 2762的规定执行。

6.3.2 农药残留限量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

6.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7.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应一致。

7.1.2 取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和净含量。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如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c)停产1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关干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8.2 包装

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暴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应符合GB/T 3037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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