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4456.6-2016 绿茶 第6部分:蒸青茶
前言
GB/T14456《绿茶》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第1部分:基本要求;
---第2部分:大叶种绿茶;
---第3部分:中小叶种绿茶;
---第4部分:珠茶;
---第5部分:眉茶;
---第6部分:蒸青茶;
......
本部分为 GB/T14456的第6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39)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杭州市余杭区径山蒸青茶业协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杭州市标准化研究院、杭州径林茶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屠水根、翁昆、胡剑光、余秋珠、章祥富、杜威、柴婷婷、沈红、张亚丽、秦连法、方林官、蔡红兵。
绿茶 第6部分:蒸青茶
1 范围
GB/T14456的本部分规定了蒸青茶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绿茶产品中的蒸青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302 茶取样
GB/T8303 茶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8304 茶水分测定
GB/T8305 茶水浸出物测定
GB/T8306 茶总灰分测定
GB/T8307 茶水溶性灰分和水不溶性灰分测定
GB/T8308 茶酸不溶性灰分测定
GB/T8309 茶水溶性灰分碱度测定
GB/T8310 茶粗纤维测定
GB/T8311 茶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8313 茶叶中茶多酚和儿茶素类含量的检测方法
GB/T14456.1 绿茶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14487 茶叶感官评审术语
GB/T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30375 茶叶贮存
GH/T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1448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蒸青茶 steamed green tea
以茶树的鲜叶、嫩茎为原料,经蒸汽杀青、揉捻、干燥、成型等工序制成的绿茶产品。
4 产品等级
产品依据感官品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和片茶。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应符合 GB/T14456.1的规定。
5.2 感官品质
应符合表1的规定。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5.4 卫生指标
5.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2762的规定。
5.4.2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2763的规定。
5.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检验按 GB/T23776的规定执行。
6.2 试样的制备按 GB/T8303的规定执行。
6.3 水分检验按 GB/T8304的规定执行。
6.4 总灰分检验按 GB/T8306的规定执行。
6.5 水浸出物检验按 GB/T8305的规定执行。
6.6 碎茶和粉末检验按 GB/T8311的规定执行。
6.7 水溶性灰分检验按 GB/T8307的规定执行。
6.8 酸不溶性灰分检验按 GB/T8308的规定执行。
6.9 水溶性灰分碱度检验按 GB/T8309的规定执行。
6.10 粗纤维检验按 GB/T8310的规定执行。
6.11 茶多酚和儿茶素检验按 GB/T8313的规定执行。
6.12 污染物限量检验按 GB2762的规定执行。
6.13 农药残留限量检验按 GB2763的规定执行。
6.14 净含量检验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7.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生产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7.1.2 取样按 GB/T8302的规定执行。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成品出厂检验报告书,方可出厂。成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总灰分、碎茶和粉末、净含量。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如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按第5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 GB/T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志应符合 GB/T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 GB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8.2 包装
应符合 GH/T1070的规定。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暴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应符合 GB/T3037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