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STEA 00005-2019 美人茶

T/CSTEA 00005-2019 美人茶

茶叶图片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海峡两岸茶业交流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田县茶叶学会、大田县海峡茶业交流协会、大田县农业农村局、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福建省江山美人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省象山岩茶业有限公司、大田县屏山乡云雾生态茶叶专业合作社、福建漳平永福闽台缘高山茶产销专业合作社、大田县东方美人茶叶专业合作社、福建仙顶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儒溪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立兹曼茗茶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县广善茶业有限公司、大田县易津茶业有限公司、大田县高峰茶业有限公司、大田县顺意茶业专业合作社、福建大田大方广茶业有限公司、福建沙县三姑茶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乐全、郑成鑫、陈益存、陈首中、吴伟建、杨玉姬、刘文菁、李志忠、李家宝、郭文杰、陈宏安、苏启绵、刘起城、罗琼菁、陈志彬、蔡昆茂、严秀兰、涂育东、刘大舜、李建民、章进汕、陈联双、李鹏春。

美人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美人茶的定义、生产工艺、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美人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取样

GB/T 8305 茶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11 茶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美人茶

以受茶小绿叶蝉刺吸的茶树新梢一芽一叶至一芽二、三叶为原料,经独特工艺制成的乌龙茶产品。其品质特征为:外形自然卷缩似花朵,色泽红、黄、褐、白、绿五色相间;香气具天然果蜜香,滋味甘甜蜜韵,茶汤呈琥珀色,叶底柔软舒展。

4 生产工艺

鲜叶→萎凋→凉青→做青(摇青←→凉青)→发酵→杀青→回润→揉捻→烘干→精制→成品。

5 要求
5.1 原料

鲜叶应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

5.2 加工条件

加工过程中场所、设施、人员的卫生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3 感官指标

品质正常,具有美人茶应有的风味和特征,无异味、无异嗅、无劣变。不得含有非茶类夹杂物质,不着色,无任何添加剂。各等级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5.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5.5 卫生指标

5.5.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 的规定。

5.5.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

按GB/T 23776规定执行。

6.2 理化指标

6.2.1水分: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

6.2.2总灰分:按GB 5009.4的规定执行。

6.2.3水浸出物: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

6.2.4碎茶、粉末:按GB/T 8311的规定执行。

6.3 卫生指标

6.3.1 污染物限量检验按GB 2762的规定执行。

6.3.2 农药残留限量检验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

6.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7.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7.1.2 取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和净含量。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如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c) 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按第5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4 复检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抽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与保质期
8.1 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8.2 包装

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应符合GB/T30375的规定。

8.5 保质期

在正常贮存条件下,保质期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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