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9563-2020 台式乌龙茶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福建农林大学、台湾茶叶学会、福建省茶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龙岩市漳平台湾农民创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鹿谷乡农会、海峡两岸茶业交流协会、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漳平市农业农村局、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福建漳平台品茶叶有限公司、福建漳平鸿鼎农场开发有限公司、大同茶业股份有限公司、阿里山茶叶合作社、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福建漳平九德茶业有限公司、福建漳平尚顺农场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文武雪峰农场有限公司、五指山悦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威江、陈右人、林馥茗、商虎、邓冰斌、刘绍文、柯家耀、林献堂、尹祎、张亚丽、张宪、谢东庆、李志鸿、徐炳清、林云飞、林宪腾、林育丞、杨咏安、陈宏安、林君盈、叶朝宗、卢江海、文芳。
台式乌龙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台式乌龙茶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等级、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台式乌龙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302 茶取样
GB/T8303 茶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8305 茶水浸出物测定
GB/T8311 茶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30357.1 乌龙茶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30375 茶叶贮存
GH/T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1448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台式乌龙茶 Taiwan style Oolong tea
采摘适制乌龙茶的茶树品种鲜叶为原料,按照萎凋、做青、杀青、回润、揉捻、干燥(烘焙)等台湾乌龙茶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
3.2 清香型 clean and fresh aroma type
茶叶产品香气表现为清新纯正。
3.3 熟香型 ripe fruity aroma type
茶叶产品香气带有熟果香。
3.4 蜜香型 honey and sweet aroma type
茶叶产品香气带有蜜果香。
4 产品分类与等级
4.1 产品分类
台式乌龙茶产品风味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其类型分为清香型、熟香型和蜜香型。
4.2 产品等级
台式乌龙茶产品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应符合GB/T 30357.1的要求。
5.2 感官品质
5.2.1 清香型台式乌龙茶产品感官品质应符合表1的要求。
5.2.2 熟香型台式乌龙茶产品感官品质应符合表2的要求。
5.2.3 蜜香型台式乌龙茶产品感官品质应符合表3的要求。
5.3 理化指标
台式乌龙茶产品理化指标应符合表4规定。
5.4 净含量
净含量要求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
感官品质检验按 GB/T23776的规定执行。
6.2 理化指标
6.2.1 试样的制备按 GB/T8303的规定执行。
6.2.2 水分检验按 GB5009.3的规定执行。
6.2.3 水浸出物检验按 GB/T8305的规定执行。
6.2.4 总灰分检验按 GB5009.4的规定执行。
6.2.5 粉末、碎茶检验按 GB/T8311的规定执行。
6.3 净含量
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7.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7.1.2 取样按 GB/T8302的规定执行。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碎茶、粉末和净含量。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中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生产地址、生产设备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d)国家法定质量监管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按第5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
7.4 复检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 GB/T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志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要求。运输包装的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见《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8.2 包装
包装应符合 GH/T1070的规定。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曝晒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
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应符合 GB/T3037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