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H/T 1243-2019 英德红茶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39)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广东省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广东天成茶业有限公司、广东优茶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农业局、英德市农业局、英德市茶业行业协会、广东省茶叶收藏与鉴赏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栋、操君喜、黄国资、吴华玲、马绵霞、赵冉、郭满华、张志刚、余雄辉、林彤、施轶俊、廖侦成。
英德红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英德红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的分类与实物标准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英德红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302 茶取样
GB/T8303 茶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8305 茶水浸出物测定
GB/T8311 茶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18795 茶叶标准样品制备技术条件
GB/T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30375 茶叶贮存
GH/T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1448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英德红茶 Yingde black tea
在英德红茶区域范围内(地域范围详见附录A图),以英红九号、传统大叶种(凤凰水仙、连南大叶、罗坑大叶、云南大叶等地方群体品种)以及广东省育成的其它无性系中小叶茶树品种的鲜叶为原料,按照特定工艺加工而成的条形红茶。
3.2
蔗甜兰韵 as sugar cane juice with aroma of orchid 英德红茶茶汤滋味中表现出来的清甜带兰香的复合香味特征。
4 产品的分类及实物标准样
4.1 产品分类
根据茶树品种不同分为英德红茶(英红九号)、英德红茶(传统大叶种)、英德红茶(中小叶种)三类。
4.2 实物标准样
各等级实物标准样每3年更换1次。实物标准样的制备应符合GB/T18795的规定。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品质正常,无劣变、无异味、不得含有非茶类夹杂物,不得加入任何添加物。
5.2 感官品质要求
5.2.1 英德红茶(英红九号)各等级感官品质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
5.2.2 英德红茶(传统大叶种)各等级感官品质要求应符合表2的要求。
5.2.3 英德红茶(中小叶种)各等级感官品质要求应符合表3的要求。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均应符合表4的规定。
5.4 卫生指标
5.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5.4.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5.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按GB/T23776的规定执行方法检验。
6.2 理化指标
6.2.1 试样的制备按GB/T8303的规定执行。
6.2.2 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粉末按GB/T83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总灰分按GB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水浸出物按GB/T8305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卫生指标
6.3.1 污染物限量按GB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
6.3.2 农药残留限量按GB2763规定的方法测定。
6.4 净含量
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7检验规则
7.1 取样
7.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规格一致。
7.1.2 取样按GB/T8302规定执行。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粉末、净含量和标签、标志。
7.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标准中第5章要求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如原料或加工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7.3.1 出厂检验时,凡不符合出厂检验项目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3.2 型式检验时,凡不符合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产品,均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7.4复验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标签
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应符合GB/T191的规定。标签、标识应符合GB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8.2 包装
应符合GH/T1070的规定。
8.3 运输
应采用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的运输工具。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应符合GB/T30375的规定。